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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1-01-2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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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明确要求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结合实际,特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
  《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发展托育服务的原则。第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设置要求,托育服务机构设置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对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场地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选址、建设、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同时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人员规模进行了明确,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10人及以下)、托小班(15人及以下)、托大班(20人及以下)三种班型。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对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遵循婴幼儿成长发展规律,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第四条明确了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备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托育机构审批、登记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备案。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收托管理方面的要求,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育管理方面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健康管理方面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同时要求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检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当持有育婴员、保育员、幼儿教师资格证等证书,要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