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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 2006-01-20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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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社会稳定,提高和加强安全事故的统一指挥效率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广元市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经营户。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分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局领导任组长,局内有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毒性鉴定和医疗救护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政府提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和检查日常性毒性鉴定和医疗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救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保持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沟通,并与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因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引起的安全事故协调工作,调查处理,事故上报,并落实领导小组指示、决定、安排。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局防疫保健科(股)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配合实施进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医学评估、事故上报。

第九条  市、县区卫生局医政科(股)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配合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毒性鉴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照国家标准和鉴定办法,客观、科学的对各种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一条  医疗救护组: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前、后各项医疗准备和紧急救护工作,具体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器材、设备,针对性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业务知识的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制定管理制度和救护工作方案。

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知情者若发现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单位地址、地点、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同时向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报告时间市中区在1小时内,县、区不得超过3小时。(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260287  3245183)

第十三条  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凡收到广元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毒性鉴定组和医疗救护组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出发,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毒性鉴定及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知情者,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有关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及必要的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器械、车辆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在基层的,县区卫生局应迅速组织力时配合施救。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

第十九条  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援救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市卫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所有资料归档,并将事故处理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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