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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在身边”艾滋病防治 专项宣传活动

日期: 2020-04-09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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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开展“社会安全在身边”艾滋病防治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整理修订了艾滋病防治专项宣传活动核心信息,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相关案例,配合统一的标识、主题词或口号,有针对性地使用核心信息,通过不同的宣传形式,如网络图文、海报折页、视频、社区展板等形式有效呈现核心信息,更好地开展艾滋病防治专项宣传活动。

1.危害性认识

(1)艾滋病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不可治愈、无疫苗预防。

艾滋病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截至201910月底,全国报告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95.8万;2019110月,全国新报告发现感染者13.1万例,其中异性性传播占73.7%,男性同性性传播占23.0%

感染艾滋病会给生活带来巨大影响,需要终身规律服药,终生服药会对肝、肾等代谢器官会产生一定影响,药物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另外社会对感染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也常常给感染者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晚期并发症的治疗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问题。

病毒会缓慢破坏人的免疫系统,若不坚持规范治疗,发病后病情发展迅速。

发病后的常见症状包括:皮肤、黏膜出现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血疱、淤血斑等;持续性发热;肺炎、肺结核、咳嗽、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

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治愈艾滋病的方法,全世界仍无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疫苗问世。

2)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公众应积极参加到艾滋病预防控制中来,学习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不安全行为,加强自我保护,并把了解到的知识告诉他人。

在青少年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拒绝毒品的教育,进行生活技能培训和青春期性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艾滋病/性病和毒品的危害,是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预防知识

1)艾滋病病毒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病毒可通过性交(阴道交、口交、肛交)的方式在男女之间或男男之间传播。

离开人体后,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浴池等公共设施传播。

· 咳嗽和打喷嚏不传播艾滋病。

· 蚊虫叮咬不会感染艾滋病。

2)性病可增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必须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

性传播疾病易造成生殖器或生殖道的皮肤或粘膜的炎症、破损、溃疡,在性交过程中易造成进一步的破损和出血,从而使艾滋病病毒经性传播更加容易。所以说,性病患者或患有生殖器脓疮、溃疡、炎症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也容易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及早发现和规范治疗性病和各种生殖器感染,可以减少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怀疑自己患有性病时,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尽早检查、及时治疗,争取治愈,还要动员性伴接受检查和治疗。

3)避免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可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血液传播

注射吸毒感染艾滋病主要通过共用注射器、针头、过滤毒品的棉球或溶解毒品的容器。避免共用这些器具能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血液传播。使用清洁注射器或严格消毒的注射器,可有效减少因注射吸毒经血传播艾滋病的机会。清洁针具是预防艾滋病经注射吸毒传播的重要策略之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针对吸毒成瘾者采取的一种替代或维持治疗方法。通过长期持续治疗可减轻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毒品使用及其造成的艾滋病传播风险。

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等)虽然不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方式,但是滥用这些毒品会降低自己的风险意识,自我约束力下降,性伴数量和不安全性行为的频率会增加,也会间接地增大艾滋病和性病传染的风险。

4)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及时采取医学手段阻止艾滋病病毒传给婴儿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怀孕妇女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孕期和产时服用抗病毒药物、住院分娩减少损伤性危险操作以及产后避免母乳喂养等预防传播的措施,可大大减少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的机会。孕妇在怀孕早期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向医生咨询,充分了解艾滋病对胎、婴儿和自身的潜在危害,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怀孕。

5)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才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目前尚没有能够预防艾滋病的有效疫苗。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才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卖淫、嫖娼、吸毒等活动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特别是与低档场所(如乡镇赶集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的卖淫妇女发生无保护的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很高。绝不能通过生殖器外观判断对方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多性伴且没有保护的性行为可大大地增加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

·从青少年起,应树立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策。

6)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经性途径传播 

选择质量合格的安全套,确保使用方法正确。

正确使用安全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l 使用前应特别留意安全套的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确保安全套不过期;要将安全套前端的小囊捏瘪,排出空气;

l 每一次性行为都要使用新的安全套,不重复使用。

l 全程都要使用安全套:即在阴茎接触阴道、肛门或口腔之前,就要戴上安全套;

l 良好的润滑对防止安全套破裂是很重要的;只能使用水性的润滑剂,油性润滑剂容易造成安全套破裂;

l 射精后应立即抽出,注意安全套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考虑去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检测。

7)暴露后72小时内尽早使用阻断药可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发生暴露后,比如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可以使用药物进行阻断。暴露后预防用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服药周期:28天。

服药种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的药物,根据当地药品的可及性及医生评估后开具用药方案。

服药效果:服药时间越早,保护效果越好。首次服药不超过暴露后72小时。

3.检测与治疗

1)艾滋病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措施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发病前外表与正常人无异,决不能从一个人外表是否健康来判断其是否感染艾滋病。有过高危性行为、共用注射器吸毒、卖血、怀疑接受过不安全输血或注射的人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孕产妇,要主动进行艾滋病检测。

发生高危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但艾滋病检测有窗口期,窗口期是指从艾滋病病毒感染人体到感染者血清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抗原或核酸等感染标志物能被检测出之前的时期。现在诊断技术检测HIV抗体、抗原和核酸的窗口期分别为感染后的3周、2周和1周左右。艾滋病检测的适宜时间为发生高危行为3周后及早进行,如果检测为阴性,在发生高危行为12周后再进行一次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结果呈阳性不能确定是否感染,应尽快进行确证检测,以便早诊断,早治疗,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

窗口期感染者处于急性感染期,传染性较强。急性感染期常出现的症状有发热、头痛、皮疹、腹泻等流行性感冒样症状。但是这些症状是否出现因人而异。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个人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信息保密。各地疾控中心自愿咨询检测门诊(VCT)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检测服务;各地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提供检测服务。个人还可以在电商平台上有特定资质的网上药店中购买自我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如检测为阴性,应排除窗口期;如检测为阳性,应尽快到医疗机构或者疾控中心进行确证检测。

2)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可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体内病毒复制即开始,会损害全身多个器官。已有的抗病毒药物和治疗方法,虽不能治愈艾滋病,但实施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复制,降低传播危险,延缓发病,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国家实施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病毒治疗,对于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均建议实施抗病毒治疗,即实行“发现即治疗”。

3)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需要终身服用,未经医生允许随意停药容易使身体产生耐药性

一旦感染艾滋病并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就需要终身服用抗病毒药物。通常来说,抗病毒药物应在医生的指导下,定时定点定量规律服用。服药初期,因个人身体情况不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药物反应,如轻微的头晕,恶心等,但症状会在短期内自行消失,切忌不能因为身体出现药物反应而随意停药。随意停药容易使身体产生耐药性,从而增加治疗的难度。

4.法律法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依法严厉打击,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隐瞒情况,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的同犯论处;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介绍其卖淫,同时构成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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