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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6-05-09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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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控中心:

    《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4月21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积极开展面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中严格把好准入关,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自律,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川省〈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和《办法》精神,在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及注册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委托加工标识等方面逐步统一,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对今年6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今年6月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截止2007年6月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地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理念,既要平稳过渡,也要保证《办法》尽快落到实处。

    请各地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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